这里是广州中新知识城装饰公司领头羊金牛装饰公司网站栏目内容页
女方千万不能负责装修除非计入购房款并加名
    女人不能负责 装修除非包括在购母共同出资买房,女方应保留证据,除非包买房,女方应保留证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3)已经发布了一段时间,但激烈的讨论并没有降温。昨天,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席、著名民法专家刘克希应南京图书馆邀请向公众举办公益讲座,不仅详细解释了婚姻法司法解释(3)修改,而且关注普遍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第十条和第七条关于装修附加和公婆买房,从女性的角度提出了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装修附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地产以首付款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前款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分析:装修附加不能维护女性利益
       刘克希认为,如果中国男女结婚买房,男女买房约占50%,那么第十条的规定是公平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中国民俗通常是男人买房,女人买嫁妆或装修婚房。房价升值非常明显;嫁妆只会大大贬值。那么,女性担心,如果离婚,她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护吗?
       在这方面,一些法律专家解释说,根据民法的附加理论,房屋的整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评估房屋价值,当然,将确定装修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的比例,对未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它不会损害妇女的权益。
       刘克希不同意这种解释。他给出的理由是,增加的唯一规定是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的<民法通则>《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内容是:非业主在使用他人财产时增加附属物,同意增加财产所有人,并就如何处理财产返还时的附属物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扣给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装修是可拆除的房屋附属物,装修以自然为单位进行评估,装修资金永远不会计入购买资金。刘克希说,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的房子仍然是男人,女人只能得到极其有限的装值补偿。因此,附加理论并不能保护妇女的利益。
        对策:女性装修的前提是计入购房款并加名
       那么,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是最现实的呢?刘克希建议妇女不得负责装修,购买嫁妆,包括买车、买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婚宴等,除非所有这些费用都包括在购房款中,并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外,刘克希还建议:一起买房,联合登记;或加名登记。
        父母双方一起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第七条规定:

       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赠与,房地产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以一方子女名义登记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享。
        解析:
       与司法解释(2)的规定完全相反

       刘克希说,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司法解释(2)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给予一方的除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解释(3)的规定改变了父母在婚后赠与子女财产时,共同财产。
       在讲座中,刘克希也承认了自己的困惑,我想知道中国近年来发生了什么变化,并作出相反的规定吗?前一个解释错了吗?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般原则的解释是错误的吗?
        对策:
       父母双方一起买房,女方要留证据

       然而,刘克希仍然对如何在现行婚姻法中保护妇女的权利提出了对策。首先,房屋产权证书应当以两人的名义登记。无论是一方还是双方,当双方结婚时,妻子和丈夫都可以讨论加名,儿媳和岳母也可以讨论加名。不,父母双方都会出资买房子。如果女人的父母没有钱,女人可以自己做‘私房钱’给父母,由父母来‘出资’。刘克希还提醒女方,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
       刘克希说,如果在诉讼中,妇女应该关注两点来保护她的权利。首先,准确把握本文中的父母投资是指父母全额投资。如果父母只支付首付款,或者首付款和部分住房款,其余贷款由夫妻偿还,则没有司法解释。第二,本文是指以投资者子女的名义登记。如果以对方子女的名义登记,如公婆、儿媳的名义登记,则没有司法解释。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一款第四款确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符合司法解释(3)第七条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