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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以卖方违约为由起诉赔偿损失
    一名市民在隔壁买了一套装修过的二手房子后,以为他可以带着包搬进来。当他知道房子时,他发现原来的主人拆除了房子里所有的设施。市民愤怒地起诉卖方违约赔偿损失。最近,南开区法院命令卖方赔偿买方1800元。
       顾和田是一对夫妇。2009年3月24日,他们以35万元的价格将南开区一个社区的一所房子卖给了邻居苏。据苏说,双方在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房屋中的所有附属设施和设备都留给了苏,包括厕所、屋顶灯具、厨房设施等物品。当苏拿着钥匙接受房子时,他发现房子里所有的附属设施和设备都被古夫妇拆除了。苏认为,古夫妇违反了书面合同,也违反了双方的口头协议,侵犯了苏的合法权益。为此,苏提起诉讼,要求古夫妇赔偿他们购买房屋物品的折扣2.8万余元;误工、人工、材料等相关费用30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
       对此,古夫妇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说,买卖房屋时,双方没有就室内设施的所有权与苏达成协议。保留室内设施不是他们的义务。因此,他们不同意苏的要求。作为本案第三人,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田承诺将所有涉及房屋的东西交给苏,但双方表示是邻居,不需要在合同中注明。
       根据已发现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古作为房屋卖方,应当按照合同充分履行义务。合同规定,卖方应保持约定的房屋附属设备及其装修状况良好。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应的交易习惯,卖方应为买方保持良好的状态 装饰装修情况及保留必要的房屋附属设施。原告提倡的厕所和盆地应为房屋的基本装修部分,并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卖方应将房屋交付给买方时保留。由于两名被告不同意将上述物品返还给原告,因此应赔偿折扣,折扣费为1800元。厨房吊柜、低柜面板、阳台低柜面板、抽油烟机、炉灶、热水器、卫生间设备、玻璃角、悬挂空调、沙发,不属于基本装修范围,不属于房屋必要的附属设施,因此卖方拆除物品不当。原告主张第二被告也拆除了其他物品,因为第二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明,所以不予承认。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