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供热企业投保供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用户家中供热造成的相关损失?记者从大连市保监局获悉,新发布的《关于修改大连市供热责任保险业务承保和理赔标准的通知》调整了赔偿比例。修订后的新标准每次事故免赔额由200元降至100元,房屋装修补偿限额提高至50%,每次事故增加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为5万元。
了解到,大连目前供热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供热管网中用于住宅和公共建筑室内供热的设备、水暖管道及附属设备爆炸、爆裂、意外泄漏,造成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过失造成的责任事故风险。因此,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供热责任保险只赔偿供热企业责任造成的事故,强调非居民自身因素。保险公司不赔偿因居民私自更换暖气或野蛮装修造成的事故,而不是供热企业的责任。据了解,2010年,大连各财产保险公司共承保供热责任保险6100多万平方米,约占全市供热面积的60%;保险保障金额超过36亿元;立案2900多件,综合赔偿率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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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责任保险是指用户及第三方在供热过程中因室内供热设施(散热器、管道及附件)意外爆裂或泄漏而造成的风险分担机制,由供热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处理。也就是说,供热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供热费用,对供热责任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为转移风险,供热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公司的主要频繁风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供热企业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